釋字第791號解釋:大法官如何論述「通姦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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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2002年,大法官曾經就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554號,那為什麼現在還要重新做一次? |
釋字791號解釋的釋憲標的有兩個: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相姦行為,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讓被害人可以選擇撤告的合憲性。這篇主要介紹在大法官怎麼論述通姦罪違憲這個部分。
18年前雖然做過解釋,但有重新檢討必要
2002年,大法官曾經就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554號,那為什麼現在還要重新做一次,大法官給了兩個原因:婚姻中的人格自主更受到肯定與重視、社會功能相對化。
理由書指出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發展、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的重要性,已經更加受到肯定跟重視,而婚姻乘載的社會功能趨於相對化(編按:婚姻的社會功能也包含更注重個人權利與人格的展現等)。
多數意見認為這從通姦罪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的限制,多年來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以得知。
因此,憲法對這個議題的定位與評價,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種類跟範圍,也持續擴增跟深化
比如釋字585、603號解釋所提到的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種類跟範圍,持續擴增跟深化的例子。
因此,554號解釋中提到的通姦罪「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這個結論是有疑問的。
通姦罪的比例原則審查
接著,大法官重新再做一次通姦罪的違憲審查,和554號解釋一樣,同樣認為人民受到限制的基本權是:性自主權,要保護法益是維護婚姻制度及婚姻存續,但結論和554號解釋相反。
1. 審查標準:較為嚴格
理由書認為通姦罪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通姦罪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2. 立法目的正當
理由書認為國家為維護婚姻,可以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刑罰制裁通姦、相姦行為的目的,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目的正當。
3. 以刑罰作為手段,適合性低
基於刑罰一般犯罪預防功能,通姦罪有一定程度嚇阻作用,但婚姻忠誠義務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以刑罰制裁通姦、相姦行為,即便有助於嚇阻,但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手段的適合性較低。
即便如此,理由書也肯認通姦罪不是完全對立法目的,也就是婚姻制度的維護、個別婚姻關係存續這個目的達成沒有幫助。
4. 刑罰制裁:原則限於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為
理由書繼續認為,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也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5. 婚姻自由、日益受到重視
如前面提到的,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而且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愈來愈受到重視。
6. 通姦違反承諾、但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婚姻的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配偶一方違背婚姻承諾而通姦,雖然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還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是有疑問的。
7. 限制性自主權核心、追訴過程干預隱私
性自主權和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處罰通姦、相姦,直接干預性自主權核心範圍程度,可以認為嚴重。
而且通姦、相姦都發生在個人私密空間,不具有公開性。發現、追訴、審判過程,一定會干擾個人私密生活領域以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導致公權力進入人民很私密的領域,嚴重干預隱私。
8. 國家介入、反而對婚姻有負面影響
以刑罰手段制裁違反婚姻承諾的通姦配偶,有懲罰作用在。但因為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造成負面影響,通姦罪造成的損害顯然大於目的所欲維護的利益,有失均衡。
因此,通姦罪對憲法所保障性自主權的限制,和比例原則不符,立即失效,並變更先前的5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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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