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拐卖亲生女儿打赏主播,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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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拐卖亲生女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卢某,其监护权也被撤销,被拐卖的女童小慧(化名)等来了新的合法监护人,得到了妥善安置。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检察官一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2019年4月,卢某以妻子离家出走自己无法抚养一儿一女为由,以支付8万元“营养费”的名义,将2岁多的女儿小慧卖给一对丧子的中年夫妇。收买人在派出所给小慧上户口时被民警发现了蹊跷。经侦查,卢某的犯罪行径被揭发。

经查,卢某在收到8万元后,并未如其所说的将钱用于抚养年幼的儿子和给患病的母亲看病,而是将其中的7.8万元用于打赏某直播平台主播。同年11月5日,晋安区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对卢某依法提起公诉。今年3月25日,卢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29日消息,近日,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等九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情形。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这些组织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人民日报)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