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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中央社

《通姦罪》違憲:刑罰無法維繫婚姻,外遇仍要付出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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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大法官會議今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判定刑法中的通姦罪屬違憲,即日起失效。未來婚姻外遇以民事糾紛審理,在婚姻中出軌的人仍須負擔賠償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中的通姦罪相關規定做出釋憲,認為不符合《憲法》中男女平權保障及比例原則,宣告違憲,通姦正式「除罪化」。往後針對婚姻外遇,將以損害賠償、離婚及財產分配等民事糾紛進行訴訟,不以刑事罪名論,司法院和法務部將進行相關修法。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此次大法官解釋共分兩個部分,第一部份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與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1年以下徒刑,是否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及對基本權的保障。

司法院長、大法官許宗力對此說明,通姦行為通常發生在私密空間,不具公開性,調查過程嚴重干預隱私,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限制、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自釋憲結果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允許只告第三者,亦違憲

第二部分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允許只告小三、小王,而不告出軌的配偶,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大法官許宗力解釋,通姦罪在性質上屬於刑法「必要共犯」之犯罪,即必須有「通姦人」與「相姦人」,犯罪才可能成立,若僅有「相姦人」受追訴懲罰,此差別待遇實屬違憲。

刑罰處於最後手段,雖有嚇阻作用,但對婚姻關係幫助有限,與婚姻關係能否維繫,沒有直接關聯,多數告訴人(元配)在選擇對配偶撤訴時,通常已決定是否延續婚姻關係;僅控告小三、小王,通常只是出於報復心態。

未來對於通姦罪的處置

釋憲後的記者會上有提問指出,未來民眾若欲提告通姦罪,應如何處理?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表示,法官應諭知免訴,即是不需審理。

不過,這並不代表不能對外遇提出告訴。《ETtoday》報導指出,配偶若外遇,民眾仍可以通姦為由訴請離婚,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分配財產;由於民事侵權訴訟舉證較寬鬆,只要證明配偶與他人有不當親密舉動,例如擁抱或接吻,即有可能獲判賠償。

另一提問指出,台灣民意以反對廢止通姦罪的比例較高,民眾擔心缺乏法律規範,未來婚姻外遇案例會增加。林輝煌對此舉例,韓國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後續調查發現,外遇的比例並未受到影響;呼應本次釋憲內容,婚姻關係以雙方感情為基礎,通姦罪對維繫婚姻實際上並無太大幫助。

法律應與時俱進

《自由時報》報導,我國刑法是世界上少數仍把通姦入罪的法規,法界長期以來都希望廢止,但礙於七成民意反對,「沒人敢修」,而今大法官宣告違憲,可說是為修法鋪平道路。

《聯合報》報導,2002年大法官曾對通姦罪作出釋字554號解釋,當時554號認為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可制定規範、約束夫妻忠誠義務。

今日釋憲中,許宗力表示,隨著社會自由與多元發展,參照民主國家婚姻法治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自主的重要性,更受到肯定和重視,配偶性自主權的限制多年來成為重要問題,而法律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外界反應

對於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下一代幸福聯盟》聲明表示遺憾,認為台灣婦女將離幸福越來越遠,「贊成通姦罪去刑法者主張,去刑法後還有民事賠償可以請求;但是很多東西是沒有辦法用錢解決」;若因通姦罪不能杜絕外遇而要廢止,「刑法也不能杜絕犯罪事件發生,那是否都要廢除呢?」

《婦女新知協會》對通姦除罪化則表達肯定,強調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贊同通姦,而是深知刑罰無法將人強留在婚姻關係內,更應關注的是婚姻破滅之後的生活重建,透過民法公平分配財產、妥善扶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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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見大法官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與刑訴法239條違憲,
呼籲盡速強化有利婚姻家庭平等政策與措施】
  
今日(5/29)大法官宣示刑法239條通姦罪憲法解釋文,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拆框工作坊、波栗打開開資源網等團體,召開記者會回應大法官釋憲結果。
  
在兩個月的等待之後,我們很高興看到司法院大法官用釋字791號解釋文寫下台灣憲法與性別運動史上的里程碑,宣告「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與刑訴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雙雙違憲,應立即失效」。
  
透過憲法解釋確保人民的性自主權、隱私權、人格尊嚴,不會因為進入婚姻而消失;同時也重新定義「婚姻與家庭」,打破基於傳統道德對性忠貞的狹隘想像與管制,看見現代社會親密關係的轉變與婚姻關係中的多元性,讓台灣的婚姻家庭平權能再次大幅躍進,讓婚姻關係內更能朝向平等協商與溝通的可能性,讓婚姻關係「始於民法,終於民法」,回歸到民法的私人關係規範當中去處理婚姻家庭的紛爭,不要動用國家刑罰來介入。
  
婦女新知基金會從1994年即開始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透過記者會、溝通平台會議與兩公約國際審查等方式大聲疾呼,是因為我們深知刑法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使婚姻更加美滿幸福,外遇行為更是從未消失,傳統道德對女性性自主的容忍遠低於對男性性自主的寬容,刑法通姦罪被起訴或緩起訴的女性比例、刑法通姦罪被定罪的女性比例,歷年來都高於男性,反倒讓女性不成比例地受罰,導致性別不平等的效果。
  
我們知道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對於在婚姻關係中遭到背叛希冀透過刑法通姦罪伸張正義的配偶來說是一大打擊,在情感上難以接受。但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並非贊同通姦,而是深知刑罰不是萬能的,無法透過刑法的約束強制對方留在婚姻關係內。我們更關心的是婚姻毀壞之後的重建或安排,配偶雙方若決定走向分手,如何透過現行民法規定公平分配剩餘財產及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未來生活,包括扶養費、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探視等才是重點;反之,如果決定復合,是否有足夠婚姻諮商資源讓兩人從傷痛中重新開始。希望藉由去除刑事罪刑,讓婚姻回歸民法,讓人們能學習更健康的方式處理情感失落與婚姻關係。
  
廢除刑法通姦罪是邁向婚姻家庭平權的重要關鍵卻不是最終目標;面對受傷的婚姻關係,真正需要的是心理諮商、情感教育等支持資源。我們也持續呼籲,政府應主動對外說明通姦罪廢除原因,破除坊間不實謠言與誤解;並透過性別平等教育、促進親密關係平等協商及其他方案,鼓勵民眾以更好的方式應對情感與親密關係的變動,同時也呼籲法務部、立法委員等具有國家權力者,應立即依其職權落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繼續推動各項有利於婚姻家庭平等之政策與措施,不應怠惰失職、對女性在婚姻中所受性別不平等處境無感或冷眼旁觀。
  
【支持新知,支持性別平權】https://reurl.cc/0zz1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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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宜萱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