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釋憲掀底牌3】他和小三全裸被抓姦也沒事 原因令人超傻眼
by 劉志原, 攝影組《刑法》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性器接合」為必要,諸如男女脫光光在床上、一起洗澡、一起在房間內傳出性愛呻吟聲,都不構成通姦罪,除非窩裡反或生了小孩,否則很難定罪;但在《民法》上,不必證明性器接合,只要能證明有牽手、親吻或同處一室等行為,被害的一方即可以配偶權受損為由,取得民事賠償或在離婚訴訟中當成有利證據。
中華職棒退役球星王傳家遭本刊踢爆偷吃杜姓女球迷,王妻捉姦拍下丈夫與杜女全裸共處一室影片提告後,台北地院審理認定,《刑法》通姦罪違憲,且影片是違法入侵住宅取得,不能當證據,能當證據方只有王妻證稱有聽到屋內呻吟聲,但承審法官林孟皇認定,這也無法證明被告有性器接合,判王傳家及杜女無罪。
王妻捉姦不僅無法將對方定罪,自己還因拉開杜女蓋在身上的棉被,強拍杜女裸體照片,反遭依強制罪判有罪,相關的案例不少,當時若王妻將蒐集丈夫與小三往來及在房內呻吟等事證,不去拉杜女棉被,提告民事求償,自己不僅不會遭判刑,獲判賠的機率應很大。
另曾有林姓遊覽車司機與卓姓女導遊出團時,卓女在旅館內替林某口交10秒,因雙方未發生性器官相結合,通姦罪獲判無罪;但民事部分,但卓女與林某口交,已侵害林妻身為配偶的人格法益,判她賠林妻15萬確定。
在同性婚姻合法後,如何才算性器接合,經常難以定義,但不論能否證明性器接合,《刑法》的通姦罪如何能保障同性婚及異性婚的圓滿,在實務界引發了不小的討論,性器接合舉證不易,且刑事案件實務上,對證據要求嚴格,若通姦除罪化後,同性、異性配偶間婚姻的權利義務,將與日、韓等國,由民事訴訟途徑獲得保障。
更新時間|2020.05.29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