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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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该《计划》包括了拟在2020~2021年制定修改的17部法律,其中就包括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意味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已正式提上日程。

每经特约评论员 鲁子舜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此后不到3个月,甘肃、湖南、湖北等多地人大常委会也分别作出相应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有的地方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执法检查。

不过,从这一段时间的实施效果看,要想让上述决定全面实施,实现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单纯靠上述决定是不够的。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实施过程中,现行的野生动物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不断暴露出来。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表示,将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相关的议案和提案。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11月8日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虽然此后历经多次修改,但仍然存在不少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

一是监管和执法漏洞较多。比如,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猎捕活动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怎样监管却遇到了不少问题。执法人员普遍疑惑的是:这种监管是事中监管、事后监管还是全过程监管?是监管人员随猎捕人员一起行动还是每次行动后对猎物进行清查?由于猎捕活动时间持续久的特点加上自然界野生动物数量不清的特点,实际猎捕情况如何,对猎捕活动的监管,除了随机的突击检查外,实践中基本上靠猎捕者自觉,因而监管的效果很容易打折扣。

二是法律对我国复杂的自然生态环境缺乏统筹考虑。比如,我国一些山区野猪繁殖力非常强,而且经常侵入农田,甚至进入村庄。如果不允许猎捕,农民面对野猪的侵袭不断增多,不安全性越来越大,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补偿机制,但毕竟是事后性的、被动性的。如何更好地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护的平衡,也需要进一步考虑。

三是禁止交易和禁食野生动物,还要考虑人工养殖业、中医药业等行业的问题。比如,牛蛙和小龙虾,从业者达到数百万人,其他不少野生动物驯化养殖的从业者人数也都相当可观。全面禁止交易和禁食野生动物,这些从业者的利益如何保障,也值得深入研究。

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该《计划》包括了拟在2020~2021年制定修改的17部法律,其中就包括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意味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已正式提上日程。

我们期待此次法律修改能够进一步提升立法理念,进一步处理好“保护”“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基本出发点。在具体制度上,尤其是要明确公众参与制度,让公众充分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的各个环节。

另外,还要考虑确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对滥食和非法交易等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政府监管不力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而使法律能够长上“锋牙利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