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骚扰”到“高空抛物”,民法典草案作了这些修改_规定

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显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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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得断电停水催交物业费

有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合同编物业合同中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此外,物权编草案中还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的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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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已满八周岁子女有话语权

离婚后,抚养权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有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宪

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条款“离婚后,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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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条款有新内容

此前,草案对禁止性骚扰作出规定: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有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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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含“住院伙食补助费”

此前,侵权责任编草案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代表提出,建议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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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此前,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有代表提出,根据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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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负责查找责任人

针对高空抛物,草案此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本次人代会上,有代表也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详情>>>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