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保全又抹黑檢察官造假筆錄 她反吃誣告罪再起訴
by 林俊宏, 林煒凱台北市某社區高姓女住戶日前與保全因故互罵,2人互控均吃上妨害名譽官司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未料案件調查時,檢方傳她來勘驗案發過程的錄影畫面,高女卻認為她根本沒有出庭應訊,指控承辦的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涉嫌偽造開庭紀錄,北檢交另位檢察官林達調查後,發現她當時有出庭,卻誣指檢方在筆錄上偽造她的簽名,今天依誣告罪嫌將高女起訴。
高女與保全在2013年間,為了社區管理事項爭吵,高女對保全稱「不要臉」、「流氓」、「孬種啦」、「耍流氓」、「不要臉」等語,院方審理時,高女仍稱她罵的言詞是正確的。
不過,高女質疑北檢當初在調查此案時,檢方根本沒傳她說明,還不實偽造開庭紀錄,在筆錄上偽簽她的名字,但北檢調查後,調閱當初的開庭錄影光碟,確認高女當時有出庭且簽名,因此依誣告罪將她起訴。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施宣旭表示,誣告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當事人「虛構事實」,明知沒發生、卻故意胡亂告人,不但導致司法資源浪費,羅織他人遭刑事處罰,即可能構成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施宣旭說,就算沒指名道姓向司法機關亂告是誰犯罪,也可能吃上誣告罪,因為刑法第171條也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被害人另可提起民事賠償,以捍衛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