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評港版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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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在北京舉行,令不少港人震驚和舉世矚目的議程是審議簡稱為《港版國安法》的議案。根據會議日程,該議案會在大會閉幕當日(即本月28日)投票表決,正式授權人大常委會展開具體立法工作。預計人大常委會最快可於8月通過草案,並在公布當天在香港執行有關法例,毋須經香港立法會審議。

這個港版國安法是按《基本法》第18條提出,理由是國家安全屬全國性法律。其實,港版國安法涵蓋的範圍,完全可以透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根據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的解釋,鑑於23條立法一直未能完成,甚至有被長期擱置的風險,中央才決定制定港版國安法,藉此維護國家安全。雖然王晨和特首林鄭月娥都聲稱,香港仍需為23條立法。但我相信這已經不是當前急務。此例一開,將來有需要時,中央修改港版國安法更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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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本月22日晚,率領整個班子和行會成員表態,支持中央制訂港版國安法。美聯社

讓我首先重申立場,我從來不反對為23條立法,甚至屢次指出,立法不成的責任是在歷屆特首身上。事實上,自從2003年董建華的方案被迫撤回後,之後的三任特首根本連提出一份草案,甚至諮詢文件也沒有,是典型的「不做不錯」。自詡迎難而上的今屆特首,不斷講要營造有利立法環境,然而官民衝突和社會撕裂卻在她任內與日俱增。現在中央出手,跨過立法會,肯定會打擊不少港人和外地投資者對一國兩制的信心。

例如,港版國安法議案提到中央在香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特首林鄭對此的回應是,「我相信最終主要執法的都是我們香港的機構」。今天有多少港人對「她相信」有信心?何謂「主要執法」?是否有「次要執法」,例如調查、約見疑犯?中央設立的會是甚麼性質和職能的執法機構?在這條全國性法例下,這些機構的執法人員是否必須依從香港而不是內地的法律辦事拉人?又例如,在內地,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可以按涉事者的言文定罪,毋須證明有武力成分。港版國安法是否如此?誰來詮釋法例內的具體條文?

常言魔鬼在細節。林鄭可否向中央爭取,人大常委會在通過港版國安法前,諮詢特區政府的意見,並預留一段時間,讓政府諮詢港人對草擬的條文細節及執法機制表達意見?這個要求不算過分吧?

本文原刊筆者在am730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