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切实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 增加多种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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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我国现行继承法通过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

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一法律条文意味着如果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存在,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撤销、变更公证过的遗嘱,必须要遗嘱的订立人再立一个新的公证遗嘱。 

为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修改,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仅保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指出:“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重要理念。如果机械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可能损害遗嘱自由。遗嘱应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此外,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草案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