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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國旗,算是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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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燒國旗作為抗議的行為,屬於「政治意見」的言論,這對於促進健全的民主社會來說是需要高保障的類型,這也是「侮辱國旗罪」的爭議所在:國家可以強迫我們愛國嗎?

2018年二二八前夕,自由台灣黨中執委李嘉宇在追思晚會號召民眾燒國旗,並稱這是對於台灣人民最重要的一件事,後經台北地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無罪,但二審法院改判有罪。兩個審級法官想的為什麼不一樣?

法官的考量是什麼?

依照《刑法》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燒國旗僅是李嘉宇及舉旗焚燒者表達政治意見的手段,進以凸顯他們對於臺灣人民國族認同之主張,屬於象徵性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侮辱」的意圖。

二審改判的高院認為國旗是國家象徵,彰顯國家主權以及人民尊嚴,所以在人民心中國旗的榮辱等同國家的榮辱,而李嘉宇聲稱要推翻中華民國、燒國旗行為並非善意的政治理念表達,具有侮辱的意圖,雖然象徵性言論可受保障,但仍有其界限,應要和平、理性、能被一般人所接受,而燒國旗並不符合。

用行動表達想法,其實也算是「言論」的一種

一二審法官都有拿來討論的「象徵性言論」究竟是什麼呢?

通常來說「言語」是表達想法最常被使用的手段,然而有些事情卻無法單純透過言語表達,必須搭配行為才能讓人理解,這個時候「行為本身」在法律上也會被當作言論看待,這就是「象徵性言論」。

但不是任何行為都是象徵性言論,需要具備兩個條件:「行為人有想表達一定的理念」、「行為結合環境能讓一般人理解這理念的內容」,例如美國曾發生為了反對越戰,所以撕毀徵兵令的案例,因此,燒國旗作為一種抗議的表達方式,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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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言論自由的限制

言論自由的價值在於讓我們自由地想、自由地說,不用害怕被請去泡茶,更不用擔心明日會突然之間「被消失」,是一份可貴也脆弱的權利,因此如果法律規定什麼樣的言論「不許事前說」,往往會受到最嚴格的限制。

燒國旗作為抗議的行為,屬於「政治意見」的言論,這對於促進健全的民主社會來說是需要高保障的類型,以避免特定的政治立場被打壓,對人民進行洗腦、箝制思想,這也是侮辱國旗罪爭議所在:國家可以強迫我們愛國嗎?

其實「侮辱國旗罪」早在2017年時就有法官聲請釋憲,雖然目前還沒結果,但確實是可以持續關心的問題。我們認為,國家無法強迫人民愛國,因為愛是一種情感,而不是一種義務。身在民主國家,每個人民都可以做不同的意見表達,燒國旗抗議某議題也是其中之一,並不能跟侮辱畫上等號,像是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不代表我看你沒有一樣。

侮辱國旗罪的處罰,放在《刑法》當中我們認為太過強硬,對言論自由也確實是過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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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LawPartner律師談吉他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