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昌否认董事长和3位女董事有关联关系,提醒尊重社会公德_公司
上市公司男董事长和4个女董事都有孩子?回应:只和一女董事有孩子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盛昌,002980)对外界流言作出回应。
5月24日晚间,华盛昌发布公告称,除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关联关系外,公司董事长和部分文章中提到的其他3位女董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媒体所传播的董事长与女董事的关系与事实不符,严重伤害了相关当事人及其家人。
在发布澄清公告的同时,华盛昌在其官网发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声明,提醒广大网友和媒体朋友,“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此前的5月22日,深圳市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安扬在某投资社群发布了一篇公司研究笔记,质疑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人员结构,称这家公司四名女董事与男董事长有特殊关系。
此后有报道将侯安扬“笔记”质疑的上市公司指向华盛昌。对此,华盛昌称,相关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
即便如此,华盛昌股价在5月25日还是遭遇大跌,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逾8%。
1,华盛昌发律师声明提醒尊重社会公德
据《证券时报》5月24日报道,侯安扬表示,其是在研究这家公司的时候听说的,便在一个范围非常小的圈子里发了,没想到引起这么大关注,现在也挺不好意思的。至于其他回应,侯安扬表示,自己并没有说是哪家公司,不会做任何回应,“这事对我到此为止了。”
在5月24日晚间的公告里,华盛昌表示,关注到相关媒体刊登转载标题为“一男四女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私募大佬惊呼:特别罕见!”等新闻。文中提到侯安扬于2020年5月22日在投资社群发布了一篇文章。
公告表示,此后部分媒体进行转载,不断臆测、杜撰、编造吸引眼球的标题及内容,并关联到公司。相关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为避免误导投资者,现予以澄清说明。
针对特殊关系指控,华盛昌澄清:除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关联关系外,公司董事长和上述文章中提到的其他3位女董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媒体所传播的董事长与女董事的关系与事实不符,严重伤害了相关当事人及其家人。
公告同时表示,对于造谣诽谤中伤公司、损害公司形象的恶劣行径,公司已经委托律师锁定证据,将根据事态发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直至消除影响,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侵害公司商誉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其公司官网,华盛昌公布了一份律师声明。声明否认了“有关华盛昌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之言论为不实传闻”,同时请相关网络平台立即停止传播,及时删除、屏蔽有关“不实言论”。
这份声明最后提醒广大网友及媒体朋友,“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应当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招股书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有事实婚姻
华盛昌成立于1991年,于2020年4月15日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从事测量测试仪器仪表的技术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借防疫概念,华盛昌股价一路攀升,截至5月22日收盘,华盛昌每股报69元。2020年4月15日,华盛昌的发行价为14.89元。如今市值飙升72亿元,总市值达92亿元。
在5月24晚间的澄清公告中,华盛昌称,除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关联关系外,公司董事长和上述文章中提到的其他3位女董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招股书显示,华盛昌董事会有8人,其中3人为独立董事,剩余5人为非独立董事,董事长、董事为袁剑敏(男,1957年生);副董事长、董事车海霞(女,1972年生);董事刘海琴(女,1962年生);董事伍惠珍(女,1981年生);董事杨晶瑾(女,1975年生)。
招股书在描述袁剑敏与车海霞的关系时仅称,两人生有一儿一女,但未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监管层曾重点关注了这一异常现象,追问和质疑了袁、车二人的真实关系。在其下发的反馈函中,证监会直接要求华盛昌科技补充披露“袁剑敏与车海霞是否曾经存在过婚姻关系”,并解释“未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此后,华盛昌在更新的招股书中承认了二人间存在“非婚生育”的特殊关系,即二人之间虽然已经生育了一子一女,但未曾存在婚姻关系。
3,是否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那么,华盛昌董事长与副董事长是否应该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曾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回应,经向袁剑敏及车海霞访谈了解并经核查,二人之间未曾存在婚姻关系。该律所未认定二人为共同实控人的原因包括:“双方在发行人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上并未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认定袁剑敏与车海霞并非共同实际控制人理由充分、合法、合规。”
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一位证券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无相反证据,配偶关系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如果他们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了,可能会被视为配偶。但上市公司聘请的律所做核查时提出了相反证据(五点原因),该律所基于此认为两个人表决权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说生了个孩子就必然一致行动,但有很大的一致行动人嫌疑,太普通的人不会随意一起生孩子。这种情况,除非有证据,只能用兜底条款来认定一致行动人关系。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市场有怀疑是合理的,相关方有必要作出合理而充分的解释,监管层也有必要介入做一些调查了解,给市场和投资者一个合理的回应,如果构成一致行动人,那么必然是留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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