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营业部总经理交易股票1亿元,倒亏13万,还被罚8万元
by 每经编辑 王晓波5月25日,安徽证监局披露一起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的案例。时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大道营业部总经理的汝伟,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金额近5000万元,最后卖出后竟亏损13.75万元。对汝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安徽证监局还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
通报全文如下:
当事人:汝伟,1972年5月出生,时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大道营业部总经理(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住址:安徽省亳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汝伟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汝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4年汝伟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9年6月18日至调查日担任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汝伟借用“张成”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3,653,464股,买入金额49,418,568.4元,累计卖出3,663,514股,卖出金额49,377,999.84元,扣除佣金税费后,经交易所计算,亏损137,530.1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任职通知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汝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2005年《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其长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汝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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