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大律師公會列4點憂慮 質疑人大無權為港立法
全國人大會議將審議「港版國安法」,並預料會在通過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公布實施。條例細節仍有待公布,但已引起廣泛不安,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聲明,指國安法有幾點令人憂慮,包括質疑人大沒有權力以此方法為香港立國安法,並形容公眾諮詢是「史無前例」。公會呼籲特區政府緊急處理「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
公會就國安法立法提出4點憂慮。第一,根據《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第23條亦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就分裂國家等行為立法。
公會認為,《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公會亦提到,《基本法》第66條列明香港的立法機關是立法會;而第73(1)條訂明修改和廢除法律屬立法會的職權。故此,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透過《基本法》第18條將《香港國安法》 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第二,公會指特區政府於2003年提出23條立法時,社會上已有真誠及廣泛的擔憂會否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然而今次由全國人大審議的草案卻建議由特區政府公布,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未有作出公眾諮詢是史無前例。
第三,草案第4條提出,中央人民政府會根據需要在港設立相關機構,公會質疑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公會認為上述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亦未知該機構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1)條規定。
第四,草案第3條提到,香港的司法機關亦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公會認為這令人產生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強調司法獨立為香港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