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厅·聚焦民法典 | 两会内外话用“典”

    民法典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从买卖双方合同订立到个人婚姻家庭关系,再到保护人格权……民法典编纂每一环节都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人们关心的是,民法典最终如何回应人民诉求?如何全方位保护民事权利?如何激发社会经济活力?如何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草案经过多年“打磨”,如今终于进入最后一关。几代人热切期盼的民法典时代即将来临。

    本期议事厅,我们邀请了两会代表委员、参加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专家,以及律师、基层干部等各界人士畅谈民法典将如何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发挥基础性全局性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

    民法是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之中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民法立法一直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民法典编纂解决了我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立法散乱、隐含重大矛盾和缺陷的问题。

    国际上把民法典作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象征。当这个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有个“一定之规”。民法典实际上是“一定之规”中最基础的一个规定。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讲,民法典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

    首先,民法典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它所作用的范畴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是基本民事权利。民法典所涉及的事情看起来都是小事,但一一集合起来之后就是很大的事情。为什么会有人觉得民法不大呢?因为在传统法律定义里,民法叫作私法,民法的“私”指的是涉及到的主体必须是特别确定的主体。民法典就是把国家治理的目标落实在这样一个个具体的主体身上。民法典不像有些法律那样只发挥号召作用。民法典发挥的作用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

    其次,民法典的作用是全局性的。所有的社会关系,无非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有的人都会涉及到,经济社会运转方方面面也包含在其中。宪法就像飘扬在空中的旗帜,是指引着我们前进的,但是民法是踏在祖国大地上的实实在在的步伐。社会向前发展的路上,这一个个脚步看似平淡无奇,但国家治理的目标得靠这些脚步落实下来。

    编纂民法典,也是中国向国际社会传播的一个积极的信号。这个信号传达的是我们要坚决走依法治国道路,我们是有法可依的,而且我们的法律本身是讲科学、讲体系、讲法理的。

    对时代新问题作出的回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

    农业文明时代,中国在法律文明领域处于领跑者地位。中国古代的唐律、宋刑统对周边很多国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进入到工业文明之后,我们从领跑者变成了追赶者。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尝试制定民法典。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通过民法典编纂所表达的是,这个国家和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看法。比如,我们如何去看待人、家、社会、国家、人类和自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能够在民法典中直接找到答案。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也是对一个国家和民族良心和智慧的一次检验。

    中国有没有能力去回答当下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也考验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民法典编纂来讲,一个大变局是人类正在从工业文明迈入到信息文明。在信息文明时代,中国之问、时代之问与工业文明时代和农业文明时代的问题是不一样的。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时代,我们通过对隐私权的保护,某种意义上就可以完成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简单说,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信息,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进入信息时代之后,就算你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信息,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也要通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保护。比如个人的行踪信息,尽管通常不属于隐私,但这些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也进行确认和保障。

    这一次民法典编纂,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学术界和社会各界,都希望我们能在法律文明的一些领域再次成为领跑者,希望我们这个有着悠久的法律文明传统的民族,能够继续对人类有所回馈。回馈的方式就是立足全体中国人所分享的共识,对这个时代的这些新问题作出回答。

    民事权利得到了全链条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

    民法典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价值。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依法治国、依法治理是最重要的部分。而在对国家依法治理的不同方式中,依照民法的治理方法对国家进行治理,是主要的法治治理方法。

    治理国家的民法治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民事主体的地位和行为设置规范,确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范体系,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国家尊重民事主体,保护民事主体,通过民法典的制定,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何种民事权利。国家保障民事权利最主要的方法是,通过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对他人的权利负有义务。

    当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绝对性的民事权利时,要求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对其权利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

    民法典为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设置民事责任制度,强令不履行民事义务甚至违反民事义务要求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强制其履行义务,使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使其民事权利得到实现,使社会恢复正常秩序,稳定发展。

    所以,民法典通过民事主体以及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基本逻辑体系,对民事权利进行了全链条的保护,维持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当将这些民法对社会的基本治理方式确定下来,并且形成民法典的时候,就是把这些成熟的治理社会的规则形成法典的体系,在国家治理中应用,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制定了成熟的民法典之后,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就交给民法典了。在执行民法典的过程中出现了民事纠纷,交由司法机关裁断。社会治理也将变得更加有序和高效。

    弱势群体“住有所居”更有保障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

    民法典草案规定,有住房需求的人通过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订立合同,就可以设立对房屋的居住权。这种权利是物权,必须有书面的合同,并且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然后才能有效设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设立居住权是为了保护离婚妇女、老人这样的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所以民法典草案倡导居住权无偿设立,并要求不得转让、继承,仅能用于居住权人自己基本权利的保障,而不能转手营利。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的民法典草案就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起草物权法时担心这一制度面向的群体不够广泛,因此未作规定。但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对于居住权的需求日益旺盛,这次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一制度,回应了社会需求。

    在实践中,有些父母拿出毕生积蓄为子女购置房屋并登记到子女名下,但子女婚后却要求老人搬走,老人无处可去。还有些丧偶后重组家庭的黄昏恋老年夫妻,一方在去世前立遗嘱把房屋留给自己子女,但子女对于老人的新老伴并没有太多感情,因此要求其搬离老人房屋。遇到此类情形,法官感到十分棘手,出现情理与法律的冲突,所以不少法官直接判令弱势一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可以住到找到新的房屋为止。

    此外,以房养老政策也需要居住权的保障。老人把房屋产权交给银行或养老机构,自己对于房屋就只能基于租赁权居住。这种权利并不稳定。在政府为公务人员任期内提供的公务住房、一些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中转房、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福利房的情况,都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实现房屋之上权利的明晰化和稳定化,兼顾国有资产安全和特定群体居住权利的保障。

    公权力介入私权利不那么容易了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蒋勇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此长彼消的标志性问题。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很多种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且规定得也比较宽泛。比如,关于合同无效,实践中只是轻微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合同都被判无效,合同无效制度甚至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遮羞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后续颁布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得越来越少,实质上就是逐渐遏制公权力对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干预。

    这次民法典草案中又再次将原有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进行了删减、合并。比如合同编明文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此前的合同法并无对此的明确规定。再比如,趁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原先是两个不同的可撤销情形,只要满足一个条件都可以撤销合同。民法典草案改为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可以,即行为上要有趁人之危,结果上有显失公平的程度才可以撤销合同,这就限缩了公权力介入当事人之间交易安排的空间。

    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只是民法典时代的开始。民法典施行之后,律师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好民法典,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我们律师有信心和法官、学者等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一起努力,让我国的民法典成为一部生机勃勃的法律。

    放活农业与稳定农村两不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于飞

    当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践,遇到如下问题:第一,我国农村承包地长期被一家一户小块分割,限制了大机械及诸多农业科技的实施,生产效率低下。第二,大量农村人口进城打工,导致承包地抛荒。第三,为提高生产效率,客观上需要农地集约经营,组建大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能产生更高效率的设备和技术。第四,土地集约不能造成众多农民失去土地,否则可能影响农村稳定。

    我们一方面要集约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不能让农民丧失土地保障。农业要发展,但农村也要稳定。我们需要在“放活”与“稳定”之间取得平衡。我国民法典草案落实了“三权分置”的重大改革,形成了一个“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层结构,这就是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三权分置”可望解决前述提到的问题。

    第一,成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与诸多农户签订土地经营权合同,把农户手中的小块耕地集约起来,也包括把抛荒的农地集约起来;在大片农地上,可以方便地使用大型设备和采用农业新科技,有效地降低成本,大幅度地提高生产效率。第二,农户可以从土地经营权合同中直接取得收益,不耕作也能实现土地价值。第三,土地经营权都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后土地经营权消灭,农地的实际控制又回到农户手里,农户可以选择自主经营或再次为他人设立土地经营权。这样,“三权分置”结构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发挥着对农户的保障作用。

    给民资民企再补一颗“定心丸”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

    民法典给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提供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平等、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的“助推剂”。

    从民法典总则到物权编、合同编,多次强调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物权保护等,其实强调的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主体自治理念与创新理念。这些规则的确立和完善,能够保障社会运行的有序性,进一步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以物权保护为例。有恒产者有恒心,民法典草案提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这意味着人们通过合法途径,依靠努力获得的权利和利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法典是市场经济法治的基础性、支柱性法律。民法典所确立的规则,可以清晰地看到始终贯穿的一项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只有出于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保障和维护的需要,才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

    发展集体经济不再束手束脚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党支部书记裴春亮

    由于村委会没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处处受限。以前村里发展集体经济总是束手束脚。比如,村里发展高效农业时,建设钢架大棚需要大量资金,却不能以村委会的名义到银行贷款。村里不能自行管理村委会资金资产,甚至村委会的公章都要由乡政府统一管理。加之村委会不能和其他人签订合同,让我们错失了不少发展机遇。

    民法典草案总则部分,确立了村委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法典草案第一百零一条也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草案还专设“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节,明确二者的身份界定及债务划分。村民和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保护,我们可以更好地带领村民参与民事活动,发展村集体经济,以产业兴旺带动乡村振兴。

    民法典的编纂实施,进一步缓解了乡村法制建设滞后困境,为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大家今后干事创业更有法可依,信心更足了,决心也更大了。

    个人信息保护再添防盗法网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根据“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21”的统计数据,个人信息泄露的举报数量呈明显的逐年增长态势,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遭受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信息泄露,私人生活的安宁自然就缺乏保障,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也被提上日程。

    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在民法典之前,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其中多数规范也是原则性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在面对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各类个人信息泄露、数据收集平台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等问题时,很难发挥一线的裁判保护作用。

    民法典草案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对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等问题均作出了立法上的回应。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也为国家未来正式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民法典将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为世界人权保护贡献中国方案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

    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尊严。将人格权单独入编是一项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其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为民事主体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提供规则指引,亦为世界人权保护法治贡献了中国方案。

    人格权编是最具时代感的亮点工程。一是规范人体基因科研活动。草案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二是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的规定,特别是增强了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的针对性,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三是完善隐私的定义。四是强调保护个人信息。(记者张典标、熊琳、毛一竹、李文哲、黄安琪、周闻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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