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代表:加大刑法制度供给 为全面实施注册制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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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如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各界关心的热点,更是今年两会的重要议题。人民网“金台圆桌”推出两会对话系列,探讨相关话题。

  人民网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李彤)“我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提高罚金额度,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方面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惩戒力度,刑罚短板待补齐。

  王建军介绍说,欺诈发行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

  “该类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他说,在刑法上,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已成为各方共识。记者梳理,国务院金融委会议在一个月内接连三次强调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惩重罚各种欺诈和造假行为,已为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王建军认为,更重要的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迫切需要加大刑法制度供给。

  他说,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对便利企业融资,提升市场活跃度大有裨益,但如果对欺诈发行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该类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新《证券法》完善了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罚过轻短板亟待补齐。

  “有鉴于此,我提出了修改刑法的议案,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责任追究体系,为全面实施注册制保驾护航。”王建军说。

  (责编:李彤、杜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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