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弹窗者”纳入失信名单 打在了痛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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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迎来了“弹窗广告”提案。平时上网,人们最厌恶和痛恨的,莫过于网页上不断浮现的弹窗广告,想要关闭但关不上,不关又“如影相随”,影响上网的心情。要是一不小心点错了,还可能进入赌博、色情页面,或者成了诈骗分子的“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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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弹窗广告的乱象,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魏世忠提交了《关于治理网络弹窗泛滥的提案》,指出违法互联网广告屡禁不止,广告公司、互联网信息平台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建议相关部门持续完善相关互联网领域监管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技术规范,杜绝各类擦边球行为。他建议将违规发送弹窗广告发布较多的互联网公司和推送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法人代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所谓“弹窗”,实质是网络广告。老实说,在网上做广告,偶尔飘出个弹窗,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关键应适可而止,让公众有拒绝的权利,免于被弹窗广告所“绑架”。那些“永久牌”的弹窗广告,之所以令人厌恶反感,实际是假借推送广告之名,强行限制和影响公众正常上网,也带来财产人身权益被侵犯之虞。

本来,在修订后的《广告法》中,也有相应约束条款,如“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要求,“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不仅如此,法律还对违法发送广告的行为,分别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如《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具体规定,都表明了立法者严格限制违法广告、保障互联网用户权利的态度。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处罚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和那些“牛皮癣”弹窗广告较真碰硬,即便告上法庭,如何取证、交锋,对抗强大的广告主和经营平台,也是一个不小的难题。与过度弹窗取得的经济收益相比,不到三万元的罚款,可能很难让那些违法推送广告的商家感到“肉痛”,不法分子继而突破红线,行走在违法的道路上。现实中,不仅弹窗广告主“云遮雾罩”,更鲜闻对互联网平台处罚的消息。

面对泛滥成灾的过度弹窗,将相关互联网公司和推送平台列入失信名单,不失为一个“重拳治理”的好办法。从法理上说,那些泛滥成灾、关闭不了的弹窗广告,其实就是对不特定互联网用户的刻意欺骗,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属于失信的范围。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让那些不法商家和不法分子寸步难行,相对于单纯给予的罚款等处罚措施,更打在了“穴位”和“痛点”上。

当然,治理过度弹窗,无论罚款还是列入失信名单,都只是震慑措施,较难达到釜底抽薪之效。从长远看,还需要像委员所建议的那样,“持续完善相关互联网领域监管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技术规范”,特别是强化互联网平台方面的监管责任,及时察觉不法分子的“小动作”,将过度弹窗扼杀于萌芽状态,还网络空间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