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岳推行离婚冷静期已3年:主要防止冲动型离婚
by 红星新闻原标题:四川安岳推行离婚冷静期已3年,效果咋样?看看推行者怎么说……
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拟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在全国两会上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这并不意外,因为近年来针对“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不断,有的赞成在“闪婚闪离”现象突出、离婚率高的当下设立离婚冷静期,避免夫妻冲动型离婚,挽救一些危机婚姻;反对者则认为这限制了离婚自由,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相关条款,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离婚冷静期是否有必要?5月25日,四川安岳县人民法院及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环节,离婚冷静期都有必要。婚姻登记部门甚至认为,在登记离婚环节强制设离婚冷静期,可能挽救更多危机婚姻和家庭。因为,自2017年起,安岳相继在诉讼离婚、登记离婚环节设“离婚冷静期”,尽管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或《离婚冷静提示书》占所有离婚者的比例很小,但至少避免了数十个家庭分崩离析。
[一组数据]
冷静后,拟登记离婚的4成未离,
诉讼离婚的8成撤诉
时间回到3年前,2017年2月,安岳县一名年轻女子到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和丈夫离婚。当时的主审法官介绍,这对夫妻平日里发生纠纷主要是双方年轻、脾气大。审理中,女方也有放弃诉讼的意愿。
为此,法庭认为,双方离婚可能出于一时冲动。2017年3月8日,正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安岳县人民法院向这对夫妻发出四川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要求双方在冷静期内保持镇静和理智,并限定双方在3个月内不得向法院或民政部门提出离婚。3个月后,女方申请撤诉。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量远高于法院受理的诉讼离婚数量,冲动型离婚的可能性在民政部门更多,如果在民政部门设立离婚冷静期,效果会更好。”2018年,安岳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蒋新儒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介绍,在安岳县法院推出诉讼离婚环节“离婚冷静期”取得较好效果后,当年3月底,安岳法院联合安岳县民政局成立家事纠纷协同化解工作室,在登记离婚环节也设“离婚冷静期”。“对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夫妻,如调解中发现当事双方属冲动型离婚的,将发出《离婚冷静提示书》,给予双方一定期限的“冷静期”。”
5月25日,蒋新儒介绍,3年多以来,安岳法院共发出40多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冷静期限均在1至3个月。“最后撤诉的有接近80%,坚持离婚,通过调解和判决离婚的只有大概20%。”尽管坦承可能存在撤诉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但他认为,诉讼离婚环节设“离婚冷静期”取得了较好效果。“有比较成功的典型,现在他们都生活得挺好的。”
“今年因为疫情,我们发(《离婚冷静提示书》)得少,但我们实行预约登记离婚也发现,确有不少冲动型离婚的。”安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主任吴宇霄介绍,疫情期间,安岳县实行预约登记离婚,但待婚姻登记机关通知预约者前来办理时,有20多对不来了。“有的缓了几天,有些缓了一个星期,他们就放弃离婚了,相当于疫情给了他们一个冷静期。而这种情况占全部预约离婚量的15%到20%。”
吴宇霄还介绍,自2018年3月底以来,他们在登记离婚环节共发出《离婚冷静提示书》约80份。“最后没离的占40%多,接近一半冷静后没来离了。而且,有些离了的,后面来复婚的也有。”
[一个标准]
并非所有离婚都需“冷静”,
冷静期主要防止冲动型离婚
其实,早在安岳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后,便出现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这挽救了部分冲动离婚的家庭,有的则认为离婚冷静期于法无据,还有的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有些浪费司法资源。
对此,蒋新儒此前回应红星新闻时认为,从离婚案件的条件角度来说,设置冷静期是法院调解的一种方式,从这一角度来说就有法律依据。他也不认同浪费司法资源的言论,在他看来,新的改革中明确要求维护婚姻稳定,维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设离婚冷静期也是为了挽回一些可能挽回的婚姻,减少婚姻破裂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是否需要冷静,关键在于是否属可修复的危机婚姻。设冷静期,也只是防止一些冲动型离婚,减少非死亡婚姻的破裂。”
“离婚冷静期,最主要还是避免冲动型离婚。”5月25日,蒋新儒再次表示,并非所有离婚都需要“离婚冷静期”。工作中,他们推行“离婚冷静期”,也是有选择性,有预判的。对于有家暴、第三者插足、转移财产等情形,双方坚持离婚的,他们不会设“离婚冷静期”。“这些做了也没有效果,我们主要是根据经验判断,属于冲动型离婚的,可能挽救的,双方同意先冷静的,我们才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吴宇霄也说,登记缓解“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冲动型离婚,他们设置的冷静期限在1至3个月不等。“对那种一看就是冲动型离婚的,我们才考虑设冷静期。而对那种坚持离婚的,我们都会直接办理离婚。而且,冷静期不是强制性的,需要双方都同意,我们才给时间让他们先冷静。”
据他们介绍,安岳每年的登记离婚量超过3000件,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每年的离婚案件也超过200件,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环节给予了“冷静期”的比例很小。
[一种观点]
诉讼离婚也需冷静期,
强制“冷静”可能挽救更多危机婚姻
对于有家暴等情形,而不宜设“离婚冷静期”的观点,蒋新儒和吴宇霄也表示认同。据他们介绍,安岳在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环节推行的“离婚冷静期”也设定了条件,如冷静期中发现有家暴、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可立即终止冷静期。但运行两三年以来,并未出现这一情况。“如果有家暴的,一般也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吴宇霄说。
“现在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已经出现离婚率高的社会现象。”对于删除民法典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建议,蒋新儒并不赞同。他认为,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刀切”设置,但对冲动型离婚等危机婚姻很有必要。
在他看来,诉讼离婚环节也有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原告提离婚,都不去找死亡或危机婚姻的证据。诉讼环节还是有冲动型离婚,虽然比登记环节更少。”他说,相对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环节虽然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范围更小,但有必要设置。“设冷静期也是为了挽救危机婚姻,促进家庭稳定。如果只是居中裁判,那简单多了,会少做很多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她认为,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婚姻大事的。所以,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
对此,吴宇霄表示不认可。他说,从安岳的基层情况来看,最近6年,安岳的离婚率每年增加2%到5%,其中便包括年轻人冲动型离婚的。“冲动型离婚占比10%到15%,还有20%到30%是出于某些特别目的离婚,实际的死亡婚姻也就60%到70%。”
吴宇霄甚至认为,在登记离婚环节,对所有离婚者执行离婚冷静期,可能效果还更好,但这需要全国明确统一、规范的具体操作流程。“强制执行,可能还能挽救不少危机婚姻。有些吵了架,闹着要离婚,实际过了半个月,一个月,也就过了。”他说,“哪怕是死亡婚姻,再多等一个月也不存在。”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