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對「港區國安法」的思考
by Iris文/馮煒光
「港區國安法」行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這對香港是大好事。然而要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執行機制」,有些細節要仔細推敲,以免被有心人鑽空子,淘空「港區國安法」。
1)誰來執法?「港區國安法」應授權駐港國家安全機構及香港警隊執法。內地國安全機構人員在香港執法,其權力、權利(包括攜帶武器及偵辦案件所必需的手段)和在內地無異。內地國家安全機構人員在香港辦案,向其所屬上級機關負責。駐港國家安全機構人員遵守香港法律,但應如香港駐軍一樣,不受其他香港機構監管。以杜絕廉政公署人員以「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阻撓駐港國安人員辦案。
2)和香港警察及入境處提早協調。應立即架設香港警隊、入境處和內地駐港國家安全機構溝通渠道,以便在有「港區國安法」一通過時便立即共同辦案。入境處應在法律通過前和駐港國家安全機構對接,掌握涉嫌疑觸犯「港區國安法」人士,阻止他們在法律一通過便立即外逃。
3)鼓勵舉報。凡是涉及「港區國安法」罪行而提供資料的,皆豁免受香港所有保密法律及協議的限制。這有助公職人員、公務員及市民勇於向駐港國家安全機構提供保密資料,而不用擔心受官方保密法以至私人機構保密協議所追究。
4)為免日後有人冒認內地國家安全機構人員而行騙,凡有冒認者,一經定罪,處以五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即最低刑罰為5年)。
5)控罪定義。本土恐佈主義的內容宜包括但不限於,堵路、在公眾地方燒雜物以阻止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破壞商店、毆打市民、製造爆炸品、在非法集結現場以攻擊性武器如腐蝕性液體、𠝹刀或弓箭等攻擊市民及執法人員、在非法集結現場攜帶攻擊性武器、破壞及侮辱國旗、破壞及侮辱國徽、在暴動及非法集結現場經警方一次勸喻後而仍然拒絕離去者等等。最後一項其實是參考英國人應對暴動的做法,以免有暴徒「扮路人」來叫囂及協助暴動。非法集結現場的暴力罪行應界定為本土恐佈主義,因為黑暴根本就是借非法集結時有市民掩護而犯案。這在過去大半年(包括5月24日的反國安法的非法集結),屢見不鮮。
6)分裂國家罪,應包括但不限於在非法集結現場及公開場所呼喊「港獨」、「台獨」及「藏獨」等口號。
7)準備也是罪行。應仿效澳門,有人擬準備作出觸犯「港區國安法」所涵括的罪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判以三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即最低刑罰為3年)。
8)誰來審判。國際上,涉及國安法罪行的都由沒有外地居留權的本國法官審判。該法官必需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才有資格審理「港區國安法」案件(這和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律師倡議的「國安特別法庭」近似)。如出現不夠法官審理相關案件而令案件排期太久(例如嫌疑人被逮捕後三個月亦然不能開始審理),駐港國家安全機構,可要求由內地法官在內地審判。
9)可否保釋?觸犯國安法不是輕罪,任何人觸犯「港區國安法」,一經被捕,不准保釋,以免出現犯罪嫌疑人潛逃的情況。過去大半年,香港便出現因被控暴動罪而棄保潛逃的例子。最著名的是黃台仰,李倩儀。
10)罰則。誠如上述,「港區國安法」的刑罰必須訂得明確,例如列出由最低至最高刑罰的範圍。不能出現一經定罪,卻以社會服務令,輕判罰款了事。還要訂明無論任何情況,除非被定罪者因故離世,否則不論是年紀或生病或其他原因,都必須服刑,沒有緩刑的安排。
11)是否一定要由香港檢控及在香港審判?「港區國安法」涉及的罪名事關國家安全。「港區國安法」應列明中央人民政府在有需要時,可以把犯罪嫌疑人解回內地檢控、審判及服刑,以保證案件所涉國家機密不會因法庭文件而外洩。觸犯「港區國安法」罪名,因為不是一般意義的刑事罪,「港區國安法」應規定不受香港和內地沒有轉交逃犯的法律限制。
12)心戰及輿論導向。世界各國應對恐佈主義的經驗包括心戰。因此駐港國家安全機構應成立心戰室,並聘用經其嚴格考核的港人幫忙,因為心戰戰場始終在香港。其所聘用港人必須簽署保密協議,不獲其上級書面授權不能向外透露其受聘於駐港國安機構的身份。此外,在港國安機構,基於保密及安全理由,不宜讓外界知道其具體辦公地點所在(否則攬炒派一定會經常到其辦公地點示威,就像今天去經常去中聯辦一樣),但宜設立新聞辦公室及設立發言人(不用露面),並在有需要時透過中聯辦對外發稿(以便外界知其真偽)。駐港國安機構也可以開設微信、微博等公眾號,在有需要時向外界披露訊息及澄清謠言和誤解(由於極具新聞價值,一定會有中外媒體關注)。以24/5數千警察應對香港街頭黑暴為例,只是因為一名警察買水時忘了付錢也被《蘋果日報》大造,以達「抹黑」效果。國安人員在港執法一定是香港的所謂「記者」們關注的對象。
13)能否司法覆核。為免有人以「司法覆核」作絆馬索。「港區國安法」應訂明凡是援引本法作出的決定(因為只有決定才能司法覆核),份屬國家行為,香港法庭無權受理司法覆核。這在英國也是慣例。2004年英國特工在香港國際機場綁架一名利比亞異見者及其家人回倫敦,事後該異見者入禀英國法庭控告英國特工侵犯其人權,英國法院便以事涉國家安全而不受理。
14)資訊自由法。香港的攬炒派以至黃媒記者很「聰明」,他們會想盡辦法來刁難「港區國安法」的執法人員。因此,「港區國安法」應訂明不受資訊自由法所規限,任何人皆不能援引此法向香港任何機關,索取「港區國安法」執法人員的資料,尤其不能披露「港區國安」執法人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其家人資料),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判十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即最低判10年)。這是因應近半年警隊執法時被黃媒及黑暴起底的情況。若「港區國安法」執法人員(包括香港警隊)被披露其個人資料,事涉國際諜戰,隨時沒命,不能輕饒。黃絲極崇拜美國,你猜美國中情局會容許你透露誰是他們的特工?在小布殊年代,白宮一位高層因為報復一位美國駐中東某國家外交官公開反對入侵伊拉克,憤而向媒體披露這位「多嘴」的外交官的妻子是中情局特工,這位白宮高層因而觸犯美國的國安法律,不單要掛冠還要坐牢,最後要勞動到小布殊行使總統權力將其特赦。
上述各點,是筆者暫時想到的。有藍絲朋友一聽到會立「港區國安法」便很高興,然而我們的對手是很狡猾的,很會鑽法律空子的,不把「法律體系和執行機制」想得細一點,將來還是難以遏止黑暴和維護國家安全的。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