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追蹤|港區國安法 有望年內實施
by 林犀文/黎岩
中央雷霆出擊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韓正24日於人民大會堂會見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發表講話時表示,中央已經過深思熟慮,不要低估中央訂立香港國安法的決心。韓正同時強調指出,中央維護「一國兩制」的決心,始終堅定不移,而從中央層面為香港特區訂立國安法,屬中央慎重決策,中央堅決保障香港根本利益,長治久安,港區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人,懲治「港獨」、「黑暴」勢力。
韓正指出,去年修例風波以來,香港社會持續動盪,街頭暴力不斷升級,「港獨」組織暴力日益猖獗,嚴重危害法制,嚴重危害「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香港已成為國家安全突出風險源。他強調,千萬不要低估了中央決心,中央一旦作出決定,必然落地生根。
由此可以得出兩個明確無誤的結論,第一,中央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的決心堅定不移;第二,中央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決心既不受國際社會壓力的影響,也絕不會因為香港極少數人持續暴力行為而動搖改變。第三,中央決定擲地有聲,建立香港特區國安保障體系已經正式提上全國人大立法的議事日程,並將很快啟動立法程序。
在法律法理層面,全國人大日前宣佈的《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只是提議,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有關草案。經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後,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香港特區國安法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文本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行政長官直接公佈在香港實施。國務院副總理韓正在講話中亦明確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特區國安法與香港特區自行立法制定基本法二十三條,兩者間並行不悖,意即香港特區仍須完成基本法二十三條本地立法。而將來香港自行立法二十三條從憲制法理基礎來講,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香港國安法為法律範本,並不得與此有任何衝突。
在立法程序層面,內地立法程序大體上經過如下步驟,先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立法決定,經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進入立法程序,之後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擬定法律草案,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對該項法律草案審議兩至三次,期間亦可能就法律草案的具體條款,尤其是一些可能出現爭議的條款,廣泛諮詢社會各界(諮詢環節有可能在法律委員會提交法律草案前已經進行),法律草案經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即頒佈生效實施。當然,中央既然是慎而重之提出立法,就必然會慎而重之地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各委員的意見建議。為加快起草國安法草案,很大的可能是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與香港基本法委員會聯手起草有關法律草案。
內地《環球時報》5月22日發文,引述專家分析稱根據中國《立法法》,時間節點,「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程序最快可能在半年內完成。《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後,即經中國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具法律效力文件,接下來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展開具體的立法工作。根據《立法法》規定,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通常都在雙數月份的下旬,會期大致一星期左右,如果有特殊的需要,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常委會會議,「這意味著『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程序最快可能在半年內完成」。鑒於全國人大會議5月底閉幕,從時間上來看,年內完成立法,年底宣佈實施將是一個立法的正常程序。
當然,鑒於香港社會目前複雜的社會政治局面,尤其是香港九月初將舉行立法會選舉這一極為特殊的因素,以及多變的國際社會因素,不排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立法進程,就香港國安立法召開特別會議。如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能在兩個月內完成「港版國安法」草案的立法程序,即最快七月便可完成立法。
當然,另外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是,香港特區政府早於2003年便已經草擬提出了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草案,若果中央為加快立法進程,直接參照2003年港版二十三條草案,那麼,即將擬定的「港區國安法」草案的內容其實早已成竹在胸,只要稍稍做些技術性的調整,使之更加符合《國家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兼容並蓄,自然會較外界預期更快交付審議表決。很顯然,今時今日的港區國安法很大機會會與2003年的港版二十三條不同,在新的形勢下,加辣加重加細將是一個必然的結果。亂港反對派,特別是那些勾連外國反華勢力作亂作反的「港獨」分子,千算萬算,也未算計到,自己給自己頭上戴上了一幅名副其實的緊箍咒。唯有暗自垂淚,悔不當初了。
在執行機制層面,「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故會寫入建立中央層級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的規定,未來待香港完成《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並建立相應的執行機制後,將有望在香港形成由中央到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運作模式,「即國家和香港特區共同就維護國家安全問題制定法律並在香港確立國家安全立法的『雙層執行機制』」。
全國人大日前決定明確宣佈「在港設立國安機構」,有關機構包括搜集訊息情報和聯絡溝通協調職能外,不排除擁有在港部分直接執法權力,或者至少擁有監察權,即督導香港司法機構、執法機構不折不扣地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港區國安法。由於國家安全會更多涉及外交事務,而香港警方或政府官員缺乏具體的調查手段與權限,未來處理國家安全事務的工作,很大可能會主要由中央派駐香港的國安機構承擔主導。而為了使該機構與香港現有執法機構配合與銜接,香港警方未來或許會恢復昔日港英政府的警方政治部制度,以保持中央機構與特區機構有效銜接配合,強化國安執法機制。至於擁有執法權的中央機構是否一定有權拉人,外界頗多關注。從執法操作來看,中央機構基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確鑿證據直接在港拉人未嘗不可,但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審議通過的港區國安法會保留有關權力但日後未必會行使有關權力,以保持從立法司法執法層面與基本法精神高度吻合。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只要行使必須的監督權,監督督導督促特區政府各部門確實履行國家安全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基本上可以確保特區國家安全,未必有必要興師動眾跨境執法。反過來,中央機構有權備用,倘若特區政府執法司法部門未能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機構完全可以取而代之直接執法。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