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大教授:民法典将优化财产保护和营商环境
by 李思阳原标题:民法典将优化财产保护和营商环境
□本报记者 赵白执南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出台确立了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时的基本行为规则,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公民物权、私人财产保护等方面都有进一步优化。
为创业创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国证券报:民法典出台有哪些重大意义?
尹飞: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民法典规定各类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以法律权利的方式确认了各类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归属、范围、实现方式和法律保障方式,建构并保障了基本的权利归属秩序和交易秩序。
民法典确立了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时的基本行为规则,人们应当自觉遵守民法典的各项原则和规范。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即将出台的法典,民法典对于法院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系统、科学的指引。民法典对各类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列举,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出台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民法典主要是对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规范,但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民法典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政府应当尊重私权,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这也为创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
中国证券报:在公民财产保护方面,民法典有哪些亮点?
尹飞:民法典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最根本的体现是对于各类所有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民法典将平等作为基本原则,民法典草案第四条明确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物权编专章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通则部分的第二百零六条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第二百零七条特别要求“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就是说,在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承认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础上,民法典强调了对各类所有权一视同仁、受法律平等保护,确立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第二百六十八条,允许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基本民事法律中铺平道路。同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也凸显了对不同性质所有权发展权利的平等保护。
居住权入典是一大亮点
中国证券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和物权法相比有什么新的变化?
尹飞:针对建筑区分所有权实践中的问题,物权编草案调整了业主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表决规则,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列为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还规定了“添附”这一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还将土地经营权规定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
结合实践需要,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并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允许抵押物的转让,充分维护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此外,草案将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为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各类收费权担保提供了制度基础。
中国证券报:“居住权”入典,有哪些实践意义?
尹飞:“居住权”是为了满足居民生活居住的需要,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入典进一步丰富了包括住宅所有权、居住权、租赁权多层次的住宅权利体系,有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要;方便了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们合理安排房屋产权,有利于消除家庭矛盾、实现物尽其用;也为企事业单位吸引人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砝码;老人可以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相应的机构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从而实现以房养老。
民法典草案还从房屋权利的取得、房地权利的一并转让以及房地权利的一并抵押三个方面对房地一致原则进行了规定。事实上,历史上存在的房地不一致的情形不在少数,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转让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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