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人大常委看來無權將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國安機構是否受規管非常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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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擬授權人大常委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直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實施。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提出四點關注,認為《基本法》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國防、外交或不屬於自治範圍的內容,而草案已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特區自行立法,明言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將《香港國安法》納入附件三。大律師公會指出,人大常委短期內為香港特區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消息,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的極度不安。

聲明指出,草案無保證《香港國安法》會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沒有出公眾諮詢,形容是史無前例。草案提及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等問題,仍是非常含糊不清。草案更提及「司法機關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令人產生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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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遊行當中,有市民舉行標語反對國安法。Eyepress圖片

大律師公會發出的聲明當中,引述《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基本法》第23條指明,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草案建議的《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因此,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 18 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聲明指出,草案沒有保證人大常委制定的《香港國安法》將會或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其中一位永久會員,安理會重覆強調所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需要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要求。特區政府2003年嘗試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當時社會已有真誠及廣泛的擔憂該23條草案,會否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特區政府曾作出廣泛諮詢,並在激烈的公眾反對下撤回23條草案。今次草案建議《香港國安法》以特區政府公佈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草案並沒有保證在公佈前會作出公眾諮詢,是史無前例的,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草案第4條提出「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大律師公會認為,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該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而這提議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1)條的規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亦是非常含糊不清。

聲明第4點憂慮指出,草案第3條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司法機關」被提及會令人產生一個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強調司法獨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大律師公會指出,人大常委短期內為香港特區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消息,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的極度不安。公會留意到特首林鄭月娥在5月22日表示,特區政府將全力協助人大常委制定《香港國安法》,並聲稱不會影響香港居民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司法機關亦會保持獨立,但未有詳加解釋,公會呼籲特區政府緊急處理以上所述的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