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考評的戰場--回應葉劉淑儀今年試題又爭議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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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王嘉玲老師@HK Educators' Club】
Edu Insights #0003

上月底文憑試開考後,高中通識教育科的試題又一如既往地引起了爭議。筆者認為在自由社會中,有爭議、有討論是好事,重要的是不同聲音也有發表的機會,而一直以來,通識教育科的同工但亦願意以開放的態度與社會人士進行討論。因此很高興葉劉淑儀女士這次對通識科的批評終於提出了具體理據,而非作出毫無事實根據的質疑。本文希望簡單回應葉劉淑儀女士於5月6日《香港經濟日報》評論版中 〈「怪獸」通識科 今年題目又爭議〉 所提出的批評,希望大家能放下分歧,只談教育專業,並釐清外界對通識科及通識考評的誤解,促進社會對通識教育科的了解。

批評一:質疑評核所出現的參考資料,曾否在課堂之中全面教授,以及學生能否透徹地了解相關資料

文章提到:
• 試題提供的資料中包括了部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因此「我很疑惑有多少中學老師曾經在課堂上全面教授ICCPR?又有多少同學對ICCPR有透徹了解?」

這批評亦反映了論者對通識科的學與教完全不了解,通識科的課程文件列明六大單元的學習範圍、以及主要的探討問題,但卻沒有「指定的學習內容」,原因是通識科期望學生在掌握基礎知識、概念後,能應用於理解及探討不同事件之上,而非只背誦有關議題的內容及標準答案,因此不同學校用不同議題教授同一個課程範圍是正常不過的情況。例如在教授「時下流行趨勢對青少年帶來哪些挑戰?」在探討問題時,教師大多會與學生一起分析青少年的偏差行為及其成因,我們可以選用過度消費、吸毒、或上網成癮等不同的議題,而選取甚麼議題完全無礙學生對議題爭議,以及重要概念的理解。

如論者與及一般大眾所見,會以為通識考評的資料必然曾經於課堂上教授,是對通識科徹底的誤解,因為這明顯與通識科培養學生明辨性思考能力的目標背道而馳。而設有指定教授內容的通識科只會淪為鼓勵背誦的科目,違背課程改革的初衷。

事實上,大部分人在下判斷前,其實也並未有對事情有充分的掌握,就好像論者撰文評論通識科的考評及學與教,但到底她對通識科實際的學習情況有多少了解?所作的評論建基於甚麼的理據?學懂「以理服人」這正是學生需要修讀通識科的原因,因為通識科會要求學生為自己的看法提出理據,而同時學生亦要審視與自己立場不同者的看法及理據,並嘗試反駁。若未能反駁,同學就了解到個人的看法或立場未必有堅實的理據支持,要麼是重新審視自己的立場,要麼就是尋找理據反駁別人提出的不同觀點。這種以理性為本的思考模式,正正是學生所需要培養的重要能力。

批評二:題目資料太深奧,超越一般中學生的認知

文章提到:
• 今年的必答題之一有關香港新聞自由的評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社會責任,提及「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互相緊扣」。8分題是「就所提供的資料,指出兩個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之間可能出現的兩難情境。參考所提供的資料及就你所知,闡述你的答案」。......「我認為這條題目太深奧,超越一般中學生的認知。」

事實上,考評設題的重點並非評價法律的條文,而是參考法律條文,分析及思考新聞自由的重要性及其限制。當然,中學生不可能在課堂中仔細學習相關的法律條文,但假如你問學生曾否在課堂中討論個人權利與義務、新聞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新聞自由的限制等,答案則會是肯定的,此題目所問及的正是學生對以上概念的理解。

新聞自由的權利以及其限制,對中學生而言是較為抽象的概念,教師固然需要多花時間向學生解釋,但中學生有能力學習嗎?據筆者的前線教學經驗,只要解說充分,舉例充足,學生大部分都能理解。教育家維高斯基有一個著名的教育理論,稱為「近側發展理論」,意指是學生學習時要設計一些他們本來就有一些理解的學習內容,同時亦要有一些他們較為陌生的內容,學生需要利用他們的已有知識去理解和建構新的知識。

讓我利用以下例子說明:學生在中學時必然學習過個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可能出現的矛盾,但新聞自由的權利與義務對學生來說會較為陌生。因此筆者通常會先以學校的情境作類比進行解說: 例如學生都有權利在課室中學習及向教師發問,令學生可以釐清不明白的地方,但假如學生在未徵得教師同意前,就在課堂中不停地發問與學習內容不相關的問題,阻礙課堂的進度,該學生就沒有承擔起「維持課室良好學習環境」個人的義務。因此在行使個人權利時就可能會出現矛盾,然後再與學生探討行使新聞自由時,與承擔社會責任可能出現的矛盾的情境。

當然筆者也不否認這題目是全卷中較為深奧的題目,但設題必須有深有淺,以分辨不同學生的能力,不就是考評設計的基本原則嗎?這條題目之所以深,並非因為引用了法律條文作為參考資料,而在於學生對新聞自由及社會責任這些概念的理解及掌握是否準確。而題目所引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能夠讓學生思考行使新聞自由的權利時,可能出現的一些限制。特別是如果新聞自由與「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等出現矛盾的特殊情況下,新聞自由就有機會受到制約。

此外,學生在通識科學習的是利用資料學習論證的能力。當然,我們不會強求學生的論證天衣無縫,但至少希望學生在答題時,能嘗試以理服人,利用資料闡釋新聞自由的重要性,以及行使新聞自由權利時,可能需要受到的限制的情境。在公開的考評之中,考評局會設定合理的評分標準,不會要求學生講出「合乎比例的原則」才有分,因為學生修讀的不是法律系,而通識教育科作為普及教育的一部分,作答要求的深度與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同,亦是理所當然的吧!

批評三:設題有謬誤:誤將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對立

文章提到:
• 題目的另一個謬誤,是把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放在對立位置,因此要求同學舉出兩難情境。事實上,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並非對立,我們要謀求的,是如何取得平衡。即是ICCPR第19條第三項所指的「經法律規定」的限制,例如,可以報道新聞但不能誹謗他人;在疫情爆發這公共衞生緊急狀態下可限制群聚;為保護兒童立法禁止傳播兒童色情物品等等。這些情境也並非兩難。

其實,題目已經設定得非常清晰,問及的是「可能」出現的兩難情境,而非指兩者「必然」會出現兩難。試問何來有將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對立起來的謬誤?事實上,某些特定的情境下,又真的有可能會令兩者出現兩難困局,例如:

新聞自由的權利指的是容許編採自主、不受任何人或機構所干預,但媒體採訪時,亦需要顧及保障個人私穩的權利。因此當有高官家中有僭建時,傳媒追訪公職人員有否涉嫌違法,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是相當重要的;但同時傳媒亦要承擔起社會責任,保障涉事者的個人私隱,在追訪時不宜過度披露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資料。

當然,筆者相信葉劉淑儀女士指出,題目討論的重點應為新聞自由與義務兩者可以如何取得平衡。對此我並不反對,但礙於課時有限、學生學習的多樣性,現實中這些比較深入的討論未必能在中學的課堂出現。因此,有關如何才是「合乎比例」地行使新聞自由的權力似乎比較適合在大學中進行討論。但令筆者感到疑惑的是葉劉淑儀女士剛剛才指題目太難,現在又要求將討論的深度提升到大學的層次,這才是真正的矛盾吧?希望葉劉淑儀女士明白,學生學習是一個發展性的過程,決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學生沒有在中學階段學習新聞自由相關的權力與義務,進入大學之門時,又如何能進一步討論如何平衡兩者?因此,作為大學入學試的必修科目,通識教育科正正是為學生提供未來進一步學習、討論的基礎。學生按步就班地學,教師因能力而施教,並設定合適的評核要求,這正是教育專業所在。

最後,筆者感謝葉劉淑儀女士對通識科提出具體的批評,讓業界有回應的機會,亦衷心希望社會各界能與業界進行理性討論,不單聚焦個別試題的優劣,更可以全面認識通識教育科的學與教,以尊重教育工作的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