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鬥香港電台三套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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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后:「飛哥,唔好望番轉頭,你已認不出這個地方。」

整風運動號角聲吹起,通訊局指《頭條新聞》污衊與侮辱警隊,指王喜在垃圾桶中彈出彈入,屬惡意描繪,暗示警察如廢物。通訊局發出「警告」,31 年歷史的長壽諷刺節目徘徊生死,腰斬未斬,苟延殘喘。

翻查通訊局過往十年處理過的投訴,原來充滿爭議的《頭條新聞》,近十年內沒有其他投訴成立,記憶沒錯的話,對上一次投訴成立,應該是老董時代,「超人」諷刺特區政府是「塔利班」。製作團隊走鋼線技巧高超,而通訊局一向的準則,亦容許諷刺的空間。

事件所見,有三套雙重標準:

一,前後不一搬龍門

例如 2010 至 2011 年間多宗裁決,當時的廣播事務管理局理解節目嬉笑怒罵,觀眾不會認真看待,甚至接納「據聞」的講法,不須在笑話中處處提供佐證。例如 2011 年 7 月一集,主持人諷刺一位西環法律精英,談到「由老鼠籠變成美麗而芬芳的立法會議員」、「據聞有人質疑她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資格」、「她完全吃透中國法治的精髓:領導話合法就合法,領導話犯法就犯法」。此等對白遭投訴,廣管局認為,「觀眾不大可能會認真看待該類諷刺劇」、「主持人根據一些傳聞發表言論是很普遍的做法」,裁定投訴不成立。

往日,「傳聞」也可以講;今天,則苛索「事實基礎」。《頭條》風格沒變,製作團隊沒變,時勢變了,對錯準則也變。

二,後果視乎你邊位

不過,一次「警告」、另一節目《左右紅藍綠》被「嚴重警告」,又如何呢?港台已經承諾檢討,為何要喊打喊殺,迫你跪到出血,甚至人頭落地?

廣播機構遭通訊局警告比比皆是,例如無綫《東張西望》2014 年報道「電視牌照風雲」不持平,被警告;無綫新聞曾於 2016 及 2018 先後因報道立法會會議及 UGL 事件資料失實,亦被警告,沒有官員氣急敗壞跑出來批評。同樣是 TVB,2012 至 2016 年,先後十三次因植入式廣告、間接宣傳、台慶節目藝員盛裝食炸雞等,投訴成立,通訊局發出「警告」或「嚴重警告」,並因屢犯不改,被多次罰款。(詳情見文末附錄)

然而,這些違規成立事例,2017 年後就消失了,是 TVB 知錯能改嗎?

嘿,通訊局放寬了電視台植入廣告的規定,大開綠燈,問題解決了,明正言順了。

2016 年及以後,TVB 的廣告違規案例,不再關於客戶商品,而是多次利用節目,宣傳 TVB 子公司的新媒體產品,通訊局先後發出兩次「嚴重警告」,共罰款五十萬。屢勸不改,情節嚴重,又有誰跑出來厲聲譴責?

準則前後不一,違規後果差天共地,這就叫雙重標準。

三,處理效率有快慢

另一種雙重標準,就是通訊局在程序、效率上,離奇地配合。

往日通訊局處理投訴,以慢見稱,例如 2017 年 5 月,證監會揭發 TVB 同股不同權的股權架構,懷疑容許不合資格非香港人(即共產黨員黎瑞剛)管控公司,違反發牌條件。通訊局的調查曠日持久,要兩年多後才有結論(當然係無問題);至於有關資訊節目的違規投訴,去年六至八月,多宗有關 TVB 新聞的投訴,一般要五個多月才有結論。

港台《頭條新聞》「驚方訊息」這一宗?速度驕人,二月中播出的節目,三個月就完成調查,趕得及新一季節目還未播完,腰斬「驚方訊息」環節,政府各部門與專政陣營協調咒罵一同出擊。政府機構幾時會有這種效率,就是總動員批鬥追殺時。

通訊局指節目污衊侮辱警隊,所引條文,原意是保護某些群體免受歧視,如因種族、年齡、殘障遭仇恨言論侮辱。早有加拿大案例指 (Corbiere v Canada),這些法律上受保護的群體,身分特徵大概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即是說,這些個人特徵是「不能改變」(immutable) 或只能承受巨大代價才能改變 (changeable only at unacceptable cost to personal identity),即是只保護因性別、種族、殘障等個人特徵而受的歧視。故這種影響言論自由的法規,不適用保護一種職業,更非保護警察免受「污衊侮辱」。

種種雙重標準,只能有一種解讀:警察是強權手臂的延伸,神聖不可侵犯,不能嬉笑、不能怒罵;但警察也很脆弱,雖然持槍露械,有巨額加班費,也要等同殘障人士與年幼弱小,受同等呵護,不能傷害他們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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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通訊局對 TVB 重大違規裁決一覽,資料見通訊局網頁

2012年1月,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
2012年2月,廣告扮節目,投訴成立,警告。
2012年4月、5月,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及警告。
2013年5月,重覆違反間接宣傳的規定,投訴成立,被嚴重警告。
2013年8月,《東張西望》間接宣傳,投訴成立,警告。
2013年9月,劇集《戀愛季節》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
2013年12月,劇集《衝上雲宵》植入式廣告,投訴成立,警告兼罰款十萬。
2014年1月,《愛回家》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
2014年12月,月餅特約節目違規宣傳,投訴成立,罰款十萬。
2014年4月,電視劇《法外風雲》間接宣傳,投訴成立,嚴重警告。
2014年5月,《東張西望》講「電視牌照風雲」不持平,投訴成立,警告。
2016年1月,新聞報道立法會會議資料失實,投訴成立,警告。
2016年5月,台慶系列節目中,藝員盛裝食炸雞,間接宣傳,投訴成立,罰款十五萬。
2016年7月,《東張西望》間接宣傳,投訴成立,警告。
2016年11月,節目間接宣傳子公司服務,投訴成立,罰款二十萬。
2017年3月,台慶節目間接宣傳 OTT,投訴成立,兩次嚴重警告。
2018年6月,節目中宣傳大台網,投訴成立,嚴重警告,罰款三十萬。
2018年8月,無綫新聞報道 UGL 事件失實,投訴成立,警告。
2019年1月,無綫多個節目宣傳大台網,投訴成立,警告。

本文原刊於《蘋果日報》專欄 〈無名字荒野〉,此為加長版,載於筆者網誌【潮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