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省级禁食野生动物法规出台 违规可处10倍罚款
by 新京报原标题:首部省级禁食野生动物法规出台,违规食用可处10倍罚款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的源头和中间宿主,不少研究都指向蝙蝠和穿山甲等野生动物,“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一再高涨。
此次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是省级人大第一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决定扩大了“禁食”范围,并强调违反本决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此外,网络平台法律责任也被提及。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告诉新京报记者,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很大一部分是网络联系交易,目前对平台的责任约束有限,等同于避风港。此次天津通过的决定中网络平台法律责任是一大亮点。
看点1:扩大禁食范围 实行禁食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被分为三类分级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最后一类即通常所说的“三有动物”。
目前,纳入禁食范围的仅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这意味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不属于禁食范围。该名录自1989年实施以来,仅于2003年进行过一次微调。名录更新滞后,导致许多野生动物的保护无法可依。
此次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为增强可操作性,决定明确天津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会同市农业农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看点2:违规生产经营禁食野生动物最高处货值30倍罚款
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非法捕猎的监管难题。“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几乎发生在崇山峻岭,成点源式分散,监管起来有难度,并且运输也不好排查。”
此外,以驯养繁殖为名行猎捕、走私为实的违法活动非常普遍,还时常出现租借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形。“搞一个养殖场,把非法走私、猎捕野生动物在养殖场遛一圈‘漂白’,向外宣称是人工繁育的动物。”杨朝霞说。
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为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对于食用行为,决定规定,违反本决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决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看点3:网络平台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场所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告诉记者,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很大一部分是网络联系交易,“由于禁止售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线下交易风险大,基本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多数有暗语。”
他表示,线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已有成熟的销售网络,网上可以虚拟的IP完成联络,线下联系交货。并且,除了直接售卖野生动物,平台上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销售非法猎捕工具。“但目前法律对平台的责任约束有限,等同于避风港。”
天津通过的决定中提到了网络平台责任,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马勇呼吁在启动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加强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制品的消费,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的非法交易,是刺激国际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重要诱因,已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负面典型,立法要加大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促其强化管理。”
观点:应加强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力度
斩断野生动物非法链条,一方面在于完善立法,另一方面是强化执法。“法治的基础在立法,但法治的关键在执法。必须关注和强调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执行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长秋表示。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张立认为,目前施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监督管理不到位,是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消费仍然猖獗的症结。
张立介绍,国家林草局是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但没有执法权。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但缺乏专业力量,很难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进行核实梳理,更难区别非法来源与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公安部门有执法权,但对野生动物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杨朝霞也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鉴别需要专业化队伍。“此前林业执法是交给森林公安,由于机构改革,森林公安转隶到地方公安系统,野生动物保护、森林保护的职能弱化,势必导致执法能力的下降。”
此外,加强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也是专家的共同呼声。刘长秋认为,近年来猎捕、盗捕现象严重,执法部门存在不作为或怠作为,加强执法可以考虑设立高额举报制度,包括举报执法部门徇私舞弊,违规许可以及个人非法猎捕、养殖等。
新京报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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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斯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