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过禁食野生动物决定:食用者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天津通过禁食野生动物决定,具体内容包括: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③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