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達PVC瓶蓋被追繳3億 聲請釋憲失利
by 王宏舜生產酒藥「保力達B」馳名的保力達公司,因先前的螺旋鋁蓋內墊使用聚氯乙烯(PVC)材質,環保署2013年要求補繳3億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保力達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皆遭駁,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788號解釋,認定廢棄物清理法與環保署相關公告未違背法律保留、平等、授權明確性原則,判定合憲。
大法官指出,回收清除處理費是國家對人民所課徵的金錢負擔,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受限制,而課徵目的、對象、費率、用途應以法律訂定,考量政策目的、不同材質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處理技術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獲立法授權後,對課徵對象、費率有一定決定空間。
大法官1月6日曾召開說明會,當時保力達董事長呂百倉說「不是不願繳」,但公司用的瓶蓋小卻繳得比瓶蓋大的醬瓜還多,「比例上不公平」。
聲請代理人盛子龍指出,同樣是600毫升裝,玻璃瓶加瓶蓋總重385公克,回收費要1.19元,若瓶身全由PVC製成,危害更大,因總重30克,回收費僅0.46元,明顯不合理。盛表示,聲請釋憲的目的不是反對環保或是推卸責任,公司產品以玻璃瓶為主,PVC瓶蓋能增加咬合力,當時也是國際通行的技術,本案凸顯法律保留密度不足,單單用特別公課來規範,密度過寬。
保力達認為環保署2010年查驗時,將瓶蓋內墊視同「附件」,這與之前的認定不同,根本無法預見,主張有違保留、平等原則,課徵標準違反比例原則。目前保力達的瓶蓋內墊已改為聚乙烯(PE)材質。律師張靜如說,因生產的是酒藥,考慮到藥效性需實驗,環保署在查核時已陸續改用PE,非「被發現」才更換。
鑑定人柯格鐘認為,公課已隱含立法價值,政府要減少PVC使用不能靠稅捐或公課的方法,他認為這樣無法達到目的,若真要禁用,應用處罰或刑罰。環保署代理人陳修君律師表示,保力達認為瓶罐使用PVC的成分少,收費應該比較低,但環保署的著眼點是希望「都不要使用」,希望廠商使用不危害環境的材質。
環保署表示,因「附件」很多,要分開回收有相當困難,也要訂適當費率、主管機關查核,這會造成申報成本高漲,實務上不可行;若瓶罐要將PVC內墊分開計算,也會讓業者缺乏變更的動力。鑑定人顏秀慧說,管制PVC是世界共識,它是第一類致癌物質,雖用途多但不適合用於食器,若沒經1000度高溫燃燒,氯原子焚化後可能產生戴奧辛,而掩埋也無法分解。
大法官在788號解釋主要分為兩項,其一是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其二是該法第15條和授權訂定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公告,大法官都認為都合憲。大法官也說明,回收清潔處理費的性質雖然和稅捐不一樣,但這也是國家對人民所課徵的金錢負擔,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且授權符合具體明確的要求,為憲法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