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疫情的发布工作该谁负责?答案来了

  原标题:武汉疫情的发布工作该谁负责?答案来了

  邓利强首先表示,我们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特别是对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监测、预警,疫情报告、通报、公告,疫情控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因为信息的发布,对传染病的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都非常重要。

  他进一步介绍说,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后,为传染病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2003年SARS疫情出现后,当时社会注意到及时处理传染病疫情非常重要,在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布和应对上进行“层层请示”,就不利于传染病的防控。所以,面对SARS敲响了警钟,2004年、2013年,《传染病防治法》又经过了两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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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信息发布,《传染病防治法》在第三十八条有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同时,2003年5月9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应急而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对信息发布进行了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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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2006年1月10号,原卫生部又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邓利强说,从这些法律法规来看,传染病暴发、流行或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发生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但邓利强强调说,虽然这些法律文件都突出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角色,这本身是为了体现国家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视和负责,但不能据此理解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无需作为。

  更重要的是,尽管上述的法律都写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地方发布疫情的内容,邓利强介绍说,在2006年3月3日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其实就已经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布权,“授权”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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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的传播有很强的时效特点,尽早尽快控制传染病,特别是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对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十分有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严重影响人民健康,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义重大。所以,为了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及时处置、保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才会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很有必要”,他说。

  那么根据上述授权,2006年3月3日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发生任何类别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准确、依法公布信息,否则就有可能错失传染病控制的最佳时机,造成不良后果。

  邓利强还表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在明确地将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授权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后,也从未收回过该授权。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充分理解并及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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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邓利强表示,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该疾病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之前,该疾病的特点也已经完全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所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了。而且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也属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级)”,因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公布信息。

  最后,邓利强认为,从这个角度来看,湖北省方面1月22日才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确实是不足和缓慢的。因为抛开病毒在1月前期就已经出现的传染性不谈,国家卫健委高级专家组组长钟南山,最迟也在1月20日就已经宣布病毒能人传人了,可湖北还是晚了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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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