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遞延 不是雇主說了算

by

時序進入年底,有些勞工特休假消化不完,去年勞基法修法要求若是特休假沒休完,必須折給工資,但如果雇主不想給錢,要求遞延到明年,雇主說了算嗎?

勞動部表示,根據立法意旨,特休假沒休完,原則上雇主應發就沒休完的天數發給工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遞延,必須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機制討論,取得一致性原則。即使如此,若是個別勞工不同意,也可主張發給工資,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常在年終特休假仍休不完,為免勞工休假與加班費都拿不到,去年勞基法針對特休假增訂修正條文,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遞延不限次數 最長到次年終結日

也就是說,雇主可在勞工同意下,將特休假遞延,而且遞延不限次數,但最長不得遞延到次一年度終結日。也就是今年特休假,可以勞雇雙方同意後遞延三個月、六個月,約定時間到了之後,也可以再次遞延,但最長只能遞延到明年12月31日止。

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三個月,勞工甲今年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到今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十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十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明年3月31日。屆期後,如果還有五天特別休假未休,如果勞工與雇主都同意,也可以再次遞延,但遞延期間不得超過明年12月31日。

若次年度仍未休完 依規定發給工資

如果甲勞工到明年12月31日,還是有二天特休假沒休完,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工資,不能再協商遞延。

但勞動部強調,特休假是否遞延,不是雇主說了算,根據勞基法規定及立法意旨,雇主必須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機制,先就遞延期限或如何遞延等進行討論,可以協商一致性原則,但勞工特休假遞延與否,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才能進行。

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單方面或規定勞工一律將未休畢的特別休假,遞延至次年度實施,並不符合法令規定。

另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休的特休假,勞工在次一年度請休時,應優先由遞延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