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遭管收賴妻匿報稅收要離婚 法官駁回:無證據
by 黃宣翰在南部執業陳姓律師以妻子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他受委任案件以多報少,造成他積欠國庫約60萬元,今年間遭行政執行署拘提管收,經友人幫忙籌措還款才獲釋,陳律師以妻子都不聞不問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陳妻則以兩人已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事業各自獨立,先生已另交女友,訴請離婚是為單身玩樂或與他人另組家庭,台南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陳律師請求不准離婚。
陳律師主張,他的妻子收受事務所文件後,經常隱匿,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他受委任案件以多報少,經國稅局查核通知補繳拒絕繳納,造成他積欠國庫約60萬元,今年間遭行執行署拘提管收、限制出境。他遭管收期間,朋友及同學幫忙籌措近50萬元先行繳納稅款,妻子分文未出。
陳律師主張,雖與執行官達成分期付款協議,然需不動產作擔保,妻子仍拒絕提供,最後由同學提供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簽立保證書,才獲釋放,妻子根本不愛他,只把他當成搖錢樹,2016年11月發生口角後他外出散心,妻子以門栓反鎖,他另租屋分居迄今2年多,訴請離婚。
陳妻則主張,兩人1986年間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事業各自獨立,先生所得稅繳交與否,為先生個人或其雇主之事,先生所積欠稅以勞健保、交通違規居多,都為個人行為。兩人住處2013年因冷熱水管遭破壞,與管委會及住戶就漏水發生訴訟,先生為訴訟代理人,兩人因而暫時分居,並非合意分居。
陳妻以家庭為重,盡力以和諧歡樂相處,出入頻繁,2個月前還相偕看屋,以解決家人居住問題,但先生平日以單身黃金律師身分自由自在玩樂,結交女友,其中一名女子和先生2013年交往至今,一直逼宮要她和先生離婚,她手中雖有證據,但為家庭和樂,沒有和先生爭執或提告,不同意離婚。
二審法官調查認為,陳律師指控妻子,經常隱匿文件,造成他遭行政執行署拘提管收、限制出境一事,陳妻都否認,陳律師也未舉證說明,難信為真實。
法官認為,兩人婚姻出現破綻,主要肇因於陳律師對婚姻不忠,和多位女友間往來密切,對於婚姻外感情似有二心;陳妻選擇原諒並與先共同出遊,努力維持婚姻,實難謂有何過失。陳律師請求判准兩人離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一審判決陳律師敗訴,並無不合,案可上訴